欢迎访问吉林森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网站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时间:2019-05-24         浏览量:2022

一、非法集资七大问

  问题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题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新特征一: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新特征二: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新特征三: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问题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问题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五:非法集资社会危害到底有多大?

  1.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集资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问题六:参与非法集资有怎样的风险?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风险----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个人承担----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利益损失 由参与者个人自行承担。

  问题七:非法集资犯罪有哪些?

  ①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④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⑤集资诈骗罪;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⑦非法经营罪。

  目前,较为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5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1.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 看宣传方式。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3. 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4. 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版权所有 :吉林森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
ICP备案序号:吉ICP备14002041号 吉公网安备 22068102100147号 技术支持:恩惠科技